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哪些

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哪些

1、无理抗拒、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;

2、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,隐瞒事实真相,出具伪证或者隐匿、毁灭证据的;

3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,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;

4、打击报复举报人、投诉人的。

5、违反前款规定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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